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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市海易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205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902民初3195号
    案号 (2017)鲁0902执18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3
    发布日期 2018-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岳爱国、泰安市海易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万仓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岳爱国、泰安市海易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万仓利息(借款本金1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偿清借款本金时止); 三、驳回原告王万仓对于被告宋洪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岳爱国、泰安市海易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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