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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市海易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205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902民初2224号
    案号 (2017)鲁0902执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日期 2017-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安市海易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广卫借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4170元,由原告郭广卫负担3475元,由被告泰安市海易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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