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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绥烟处[2019]第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于被处罚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依法作出以下处罚: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6560.00元处以10%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佰伍拾陆元正(65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6
    决定机关 绥宁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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