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2357****608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民终1451号 |
案号 | (2020)皖1302执32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8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84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明军工程款807076元”;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84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王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84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173319元对王明军承担付款责任”;四、驳回王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王明军负担13600元,由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024元,由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1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1元,由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029元,由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024元,由王明军负担381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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