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恒兴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1275****149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2民再7号 |
案号 | (2019)苏0312执41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1-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本院(2018)苏0312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原审被告徐州恒兴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4月5日按照年利率6.9%计算,自2016年4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0.35%计算;对逾期支付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9%计收复利,借款展期逾期后按照年利率10.35%计收复利);二、撤销本院(2018)苏0312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为原审被告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龚亮、吴静、厉轶、厉洪兴、叶举、张俊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依法追偿。三、驳回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635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530元,由原审被告徐州恒兴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龚亮、吴静、厉轶、厉洪兴、叶举、张俊玲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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