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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恒兴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厉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9691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12民初4961号
    案号 (2018)苏0312执5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3
    发布日期 2018-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恒兴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4月5日按照年利率6.9%计算,自2016年4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0.35%计算;对逾期支付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9%计收复利,借款展期逾期后按照年利率10.35%计收复利); 二、被告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柳铭、龚亮、吴静、厉轶、叶举、张俊玲、厉洪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5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530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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