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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734****07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3民初14559号
    案号 (2019)粤1973执恢2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日期 2019-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大东骏通(东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CANbar超能声霸”定作款1680100.47元; 二、限被告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大东骏通(东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CANbar超能声霸”的呆材款103259.25元; 三、限被告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大东骏通(东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便携式蓝牙音箱”的呆材款313054.47元; 四、限被告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大东骏通(东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其中1680100.47元、103259.25元、313054.47元均是从2017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五、限被告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大东骏通(东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便携式蓝牙音箱”备料损失412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96元、保全费5000元、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收费100元,由被告环球智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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