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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3年至2018年,该行存在下列违法违规事实:1.未按专营部门制规定开展同业业务;2.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3.延迟支付同业投资资金吸收存款;4.为银行理财资金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违规提供担保;5.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6.个人消费贷款贷后管理未尽职;7.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调节信贷规模;8.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来源审核未尽职;9.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贴现业务;10.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审查未尽职;11.未按权限和程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12.未按权限和程序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1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0
    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郑杨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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