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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新华轮船(烟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0067****685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5243号
    案号 (2020)粤03执20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三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支付上述本金的利息人民币166,500元。 (二)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上述本息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上述本息之和即人民币1,666,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5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第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交通费人民币590元、律师费人民币12,500元、公证费人民币5,76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7,234元,全部由第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7,23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三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7,234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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