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华菲达纺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云南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67****31XH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6979号 |
| 案号 | (2018)苏0509执417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5-03 |
| 发布日期 | 2018-05-1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云泉、张云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①利息:以本金2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8.0475%计算至2017年3月30日止;②罚息:以本金2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12.071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8366) 二、被告吴江市华菲达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徐云泉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4170元,由被告徐云泉、张云南、吴江市华菲达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38366),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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