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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中银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清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351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02号
    案号 (2016)皖10执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6
    发布日期 2016-08-01
    已履行 495532
    未履行 2664031元及利息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传华、林海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昶借款本金人民币3159563元及利息(利息以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9月15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中银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昶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2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850元,由原告王昶承担58000元,由被告吴传华、林海鹰、福建中银联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7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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