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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科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3651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青民二初字第1092号
    案号 (2018)津0111执恢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2
    发布日期 2019-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科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85%计算,自2013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天津豪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对本调解书第一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双方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被告天津科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天津科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被告天津豪威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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