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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昌吉市沃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冶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5288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五垦法民二初字第00142号
    案号 (2017)兵0601执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1
    发布日期 2017-02-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疆昌吉市沃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军户农场种子款1608396.54元,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308396.54元,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偿还1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1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疆昌吉市沃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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