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亳州市佟娇药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60032****801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02民初9034号 |
案号 | (2020)皖1602执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佟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谯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83060.86元,合计4083060.86元;2019年9月1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就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昊、亳州市佟娇药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佟娇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昊、亳州市佟娇药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原告安徽谯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昊单独所有的位于谯城区南部新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E-9号楼113铺、114铺的两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07635号、房地权证亳字第201407636号,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382号、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260号]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64元,减半收取计19732元,由被告佟娇、吴昊、亳州市佟娇药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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