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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6〕100002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市拱墅区郦益芳饭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拱墅区莫干山路596号一层的杭州市拱墅区郦益芳饭店(经营者:郦益芳)2016年8月3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场所属于消防备案范围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决定给予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市拱墅区郦益芳饭店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6年8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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