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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市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5785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03民初813号
    案号 (2020)鄂0303执13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市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欠款698.9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698.9万元为本金,按双方年利率7.8%的标准计算利息,并在该利率基础上浮30%计算罚息);被告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曹青松、操凯、操振声、马立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茅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十堰市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曹青松、操凯、操振声、马立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22元,由被告十堰市帝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曹青松、操凯、操振声、马立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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