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崇市监案处字〔2016〕第 232016566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案件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给予警告。(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给予警告。(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给予警告;(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25 |
决定机关 |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梁峻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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