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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崇市监案处字〔2016〕第 23201656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一)给予警告。(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给予警告。(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给予警告;(二)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5
    决定机关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梁峻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