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00015****73X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91民初296号 |
案号 | (2020)赣0191执8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与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横峰项目部、徐会云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徐会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截止2018年10月9日止的租金为190558元。 三、被告徐会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逾期付款违约金60903元。 四、被告徐会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不能返还租赁物损失385737.8元。 五、被告徐会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钢管、扣件清灰涂油费27.8元。 六、被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对徐会云上述五项判决中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黄建华对上述第四项判决中被告徐会云不能返还的租赁物损失385737.8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对被告饶雷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九、驳回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华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49元,由被告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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