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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治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0612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海仲(三)字第53号
    案号 (2016)琼72执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7
    发布日期 2016-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人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28936.8元;     2、申请人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交付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物流系统平台及信息和电子结算系统建设项目已完成部分的相关系统资料;     3、被申请人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自前述系统资料交接完成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北京同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84815元;     4、本案仲裁费45849元,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负担50%,即22924.5元。因申请人已预付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22924.5 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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