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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治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0612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海仲字第634号
    案号 (2016)琼72执1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7
    发布日期 2016-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所欠工程款12746523.08元及计至2015年7月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00000元;并向申请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7月10日起,以实际欠付工程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申请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仲 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108886元,由申请人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担5663元,被申请人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承担103223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海南中商农产品中心市场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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