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港北市监不予处字【2020】04-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产品展示—甘蔗糖品—膜法红糖页面内两张图片下面写有“用物理除杂无任何化学添加、快速浓缩、低温熬糖集成核心专利技术生产高品质红糖、黑糖”等字样的广告,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所规定的使用专利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6 |
决定机关 |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林宁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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