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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恒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91MA****FK4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6民初4014号
    案号 (2020)苏0116执13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恒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市玄武区孝武图文制作工作室支付报酬205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市玄武区孝武图文制作工作室超出部分的4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元,由原告南京市玄武区孝武图文制作工作室负担125元,被告江苏恒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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