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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2267****49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22民初3827号
    案号 (2021)豫0422执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3-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黄红敏借款本金300000元;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2%的月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楚志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楚志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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