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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2267****49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22民初4456号
    案号 (2021)豫0422执1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6-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晓春借款本金100000元,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杨晓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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