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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2267****49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22民初732号
    案号 (2020)豫0422执7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1056436.44元,在偿还该款的同时,按年利率18%计付1000000元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该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楚志军、楚志民、楚昭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8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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