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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2267****49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22民初3301号
    案号 (2020)豫0422执4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朱玉石工资5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玉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 ,由被告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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