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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2267****49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22民初393号
    案号 (2019)豫0422执1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楚志民、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君华借款本金300000元,在偿还上述款项的同时,还应支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 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君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楚志民、平顶山市兴盛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增燕 审 判 员 刘振涛 人民陪审员 贺亚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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