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涞源县金龙矿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3094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民初33号 |
案号 | (2021)京02执1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就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本金2.9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2 171 139.39元、罚息45 817 734.38元、复利222 691.51元对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 二、代县金升铁矿有限公司对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就代县金升铁矿有限公司应与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连带偿还的本金2.9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2 171 139.39元、罚息45 817 734.38元、复利222 691.51元对代县金升铁矿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 三、金沛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包头市鹿达矿业有限公司、包头市众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涞源县金龙矿业有限公司、高金良、雷凤艳、高苟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四、金沛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包头市鹿达矿业有限公司、包头市众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涞源县金龙矿业有限公司、高金良、雷凤艳、高苟良在承担上述第三项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追偿,以其对代县兴旺矿业有限公司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五、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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