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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赤峰市辽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42266****14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422民初2823号
    案号 (2019)内0422执2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赤峰辽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亚臣、张殿全30000元劳务费; 二、驳回原告王亚臣、张殿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赤峰辽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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