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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4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8时起,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文丰路与春阳路交叉口西北侧道路上排放四季华庭2号楼地下室集水坑内的废水,流淌面积为96平方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嘉兴元吉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在城市道路上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于一日内恢复城市道路原样,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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