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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32256****38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2504民初196号
    案号 (2020)云2504执10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2-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陈松、李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尚欠原告弥勒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46229.18元,因逾期还款产生罚息人民币60514.71元、复利人民币10641.23元,合计人民币2217385.12元;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85%计算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80%计算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二、被告陈松、李晶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弥勒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富顺县赵化镇普安路西段1号2栋、2号14幢2-2-2号、2号13幢1单元6楼2号、2号8号楼四套房屋(产权证号:富顺县房权证城字第201606449、201600032、201601693、201606459号;他项权证号:富顺县房他证城字第2016003984、2016003986、2016003985、201600398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松、李晶继续清偿。 三、由被告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李谨、韦洪波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40元,由被告陈松、李晶、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李谨、韦洪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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