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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远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6343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7民初4608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46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日期 2018-10-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小琼借款本金12万元; 二、被告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小琼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四川省韦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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