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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日照御青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国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10073****719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103民初2270号
    案号 (2018)鲁0103执恢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18-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华信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借款本金2796623元; 二、济南华信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截止至2016年3月4日利息36050.65元(包括罚息、复利)及自2016年3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 三、被告日照御青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荣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尹延文、刘琴、李文、宋金珠、李昕曦、高禹涛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对被告尹延文、刘琴以其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39-1号2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的拍卖、变卖及折价价款在借款本金110万元及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以借款本金110万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7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35470元及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济南华信汇丰建材有限公司、尹延文、刘琴、日照御青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荣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尹延文、刘琴、李文、宋金珠、李昕曦、高禹涛承担12951元;由被告济南华信汇丰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御青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荣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尹延文、刘琴、李文、宋金珠、李昕曦、高禹涛承担22369元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承担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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