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05****184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26145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90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到期租金61129.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1129.8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车架号LHGGK5856H8090473、发动机号L15B32096137,车架号LHGGK5856H8090465、发动机号L15B32096159)进行处理,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梁海燕、李耀洪、陈胜栋、李捷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梁海燕、李耀洪、陈胜栋、李捷玲负担,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