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605****184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佛仲字第052号仲裁裁决书 |
案号 | (2021)粤06执4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81214600182】。一、被申请人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代偿款人民币5387378.83元。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38737.883元。 三、被申请人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以人民币5387378.83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六为利率自2019年11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车之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苏溪顺驰汽车修配部、佛山市联华拖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誉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云浮市创盈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李耀洪、李捷玲、李锦洪、梁海燕、陈胜栋对被申请人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裁决项确定的债务在主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5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李捷玲提供抵押的粤(2017)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703697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华路28号联星商业城1244号铺)及粵(2017)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703697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华路28号联星商业城1245号铺)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裁决项确定的债权及仲裁费在主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500 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陈胜栋提供抵押的粤(2017) 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7036970-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社区居民委员会翠湖路2号南湖雅苑二期B2座1008)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裁决项确定的债权及仲裁费在主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5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李锦洪提供抵押的粤(2017) 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7036970-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社区居民委员会翠湖路2号南湖雅苑二期B3座1508)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裁决项确定的债权及仲裁费在主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5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李耀洪提供抵押的粤(2017) 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7036970-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村委会林上北路22号佳兆业上品雅园3座1梯101房)及粤(2017)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7036970-6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村委会林上北路22号佳兆业上品雅园129、129A号汽车位)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裁决项确定的债权及仲裁费在主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5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分别为440034334925、440034338570、440034426388、440034426389、440034338677、440034426390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项下的汽车(详见附件表1)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裁决项确定的债权及仲裁费在主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5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分别为440039293103、440039293119、440039293097、440039293105、 440039293102、440034425940、440034344786、440034339314 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项下的汽车(详见附件-表2)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裁决项确定的债权及仲裁费在主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5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分别为 440030182739、440030182758、440030182988、440030182738、 440030182987、440030182751、440036421064、440030182749、440030182754、440030182752、440036421066、440030182986、440036421067、440030182753《机动车登记证书》项下的汽车(详见附件-表3)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裁决项确定的债权及仲裁费在主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500 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 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04234110000507844724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登记证明项下的汽车(包括但不限于粤EVF592、粤ETE574、粤ESH394、粵ERG607、粤EMP873、粤EVF791、粤XGE973、粤ETK094、粵ETY417等)现在或将来产生的或存在的不少于壹仟伍佰万元的应收租金收入在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裁决项确定的债权及仲裁费在主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5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三、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04290656000514523761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一初始登记》登记证明项下的汽车(包括但不限于粤EJP795,粤XWG372, 粤XVW670, 粤ENK736, 粤ESJ583,粤XEJ627,粤XGJ375, 粤XGS670 ,粤E7855P,粤E3799G, 粤E4009H,粤E0850J,粤E9108G,粤XWH670等)现在或将来产生的或存在的不少于壹仟伍佰万元的应收租金收入就上述第一、第二、第三裁决项确定的债权及仲裁费在主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5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四、驳回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5192元,由被申请人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车之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苏溪顺驰汽车修配部、佛山市联华拖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誉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云浮市创盈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李耀洪、李捷玲、李锦洪、梁海燕、陈胜栋共同承担人民币33306元,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886元。因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仲裁费,故被申请人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车之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苏溪顺驰汽车修配部、佛山市联华拖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誉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云浮市创盈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李耀洪、李捷玲、李锦洪、梁海燕、陈胜栋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人民币33306元迳付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会不另作收退。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附件: 序号 品牌 车架号 颜色 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1 梅赛德斯奔驰 LE4TG40B3JL169922 白 440034334925 2 奥迪牌 LFV3A28W3H3O92285 白 440034338570 3 奥迪牌 LFV3A28WOH3086010 红 440034426388 4 奥迪牌 LFV3A28W8H3076020 红 440034426389 5 奥迪牌 LFV3A28W9H3099189 白 440034338677 6 奥迪牌 LFV3A28W1H3090731 红 440034426390 (表1) 序号 品牌 车架号 颜色 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1 丰田 LFMAY86C6H0601757 灰 440039293103 2 丰田 LFMAP86C0H0328981 白 440039293119 3 丰田 LFMAP86C6H0328967 白 440039293097 4 丰田 LFMAY86C3H0172934 灰 440039293105 5 丰田 LFMAY86C8H0173450 灰 440039293102 6 奥迪 LFV3A28W9J3650677 白 440034425940 7 北京现代 LBEMDAFBXHZ158192 白 440034344786 8 北京现代 LBEMDAFB1HZ167900 白 440034339314 (表2) 序号 品牌 车架号 颜色 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1 大众 LFV2A2BS3G4632650 灰 440030182739 2 大众 LFV2A2BS7G4632456 灰 440030182758 3 大众 LFV2A2BS1G4628757 灰 440030182988 4 大众 LFV2A2BS0G4633173 白 440030182738 5 大众 LFV2A2BS5G4632830 灰 440030182987 6 大众 LFV2A2BS3G4012476 灰 440030182751 7 大众 LFV2A2BS1G4643324 白 440036421064 8 大众 LFV2A2BS8G4633664 白 440030182749 9 大众 LFV2A2BS2G4633353 白 440030182754 10 大众 LFV2A2BS2G4630369 灰 440030182752 11 大众 LFV2A2BSXG4639904 白 440036421066 12 大众 LFV2A2BS3G4628856 灰 440030182986 13 大众 LFV2A2BS6G4641746 灰 440036421067 14 大众 LFV2A2BS2G4635975 白 440030182753 (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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