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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05****18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604民初19971号
    案号 (2020)粤0604执124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2-03-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耀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1490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9年11月6日,利息为190637.02元,罚息为210572.6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拖欠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9.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李耀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900元;三、被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梁海燕、李捷玲、佛山市顺德区车之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胜栋、李锦洪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耀洪追偿;四、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全部债权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洲路北龙湾豪庭二期六幢201号、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洲路(龙湾豪庭一期)C幢504房、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社区居民委员会翠湖路2号南湖雅苑二期156号车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桐园芭堤雅筑A2栋C座60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华路23号保利家园车位2014的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本金255355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70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32元,由原告负担565元,由被告李耀洪、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梁海燕、李捷玲、佛山市顺德区车之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胜栋、李锦洪、林华金、黄燕萍负担21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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