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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05****18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604民初3750号
    案号 (2019)粤0604执119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6
    发布日期 2019-11-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租金50967.19元; 二、被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5290.16元; 三、被告李耀洪对被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所欠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粤XAQ807号车变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4元,财产保全费751.25元,合计1565.25元,由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15.25元,被告李耀洪对被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粤ECG279号车变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4元,财产保全费423.31元,合计827.31元,由原告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77.31元,被告李耀洪对被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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