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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鞍山市东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30373****46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3民初12号
    案号 (2020)辽03执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华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6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22641600元;从2018年7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商业银行汇票承兑协议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二、被告鞍山市东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华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中的本金2760万元及利息以及相关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华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中的本金3600万元及利息以及相关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才会成、周安妮对被告辽宁华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给付义务全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鞍山市东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才会成、周安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华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750元由被告辽宁华亿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市东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辽宁忠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才会成、周安妮共同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给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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