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宁东欣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75WH2T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4民初57号 |
案号 | (2022)京04执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03 |
发布日期 | 2022-03-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宁东欣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余额15.7亿元,并支付未付利息59 539 327.22元,以及赔偿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29日止分别为15 067 879.90元和2 223 088.92元,罚息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逾期贷款本金余额15.7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375%的标准计算;复利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59 539 327.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37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宁夏宁东欣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费损失5000元以及律师费损失20万元; 三、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宁夏宁东欣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抵押的82项机器设备(具体以《动产抵押登记书》所附机器设备清单为准,《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宁宁东动抵登字(2017)01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被告宁夏谷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宁夏宁东欣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90 000万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号:(银宁东)内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00030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具体以《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变更登记》为准,登记证明编号:0584 3028 0007 0227 3497)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高天国(KO,TIN KWOK)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宁夏宁东欣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对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高天国(KO,TIN KWOK)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宁夏宁东欣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 021 770元,由被告宁夏宁东欣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被告宁夏谷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高天国(KO,TIN KWOK)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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