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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闵处〔2021〕1220200018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第十七条的规定,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50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4
    决定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