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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北方宇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006****34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0民初6415号
    案号 (2020)津0110执16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北方宇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方国际集团控股(天津)有限公司货款872402.24元; 二、被告天津北方宇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方国际集团控股(天津)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72402.2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4元,公告费750元,合计13274元,由被告天津北方宇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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