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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8〕100002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运河上街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拱墅区台州路2号运河上街商业中心554室的杭州运河上街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达山)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且该单位属于审核、验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运河上街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运河上街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8年10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23
    决定机关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