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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8〕100001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运河上街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运河上街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运河上街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8年7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0
    决定机关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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