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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我有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0****41X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琼9028民初1922号
    案号 (2021)琼9028执2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2-0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深圳我有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麦传龙支付其所垫付的车辆贷款59186.70元、违约金20000元、律师费5000元;二、被告韦业对应由深圳我有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车辆贷款59186.70元中19010.48元的部分及律师费5000元向原告麦传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限被告韦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麦传龙支付利息(利息以19010.48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6日起每月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该本金19010.48元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麦传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3.48元,减半收取991.74元(原告麦传龙已预缴),由被告被告深圳我有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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