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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萧山新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973****807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4民初243号
    案号 (2022)皖04执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18
    发布日期 2022-04-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湖北华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金54178821.32元及利息2669112.23元;二、湖北华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利息5062940.12元(自2019年11月4日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款56847933.55元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三、上海福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周鹏、上海中望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中西部钢铁交易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367元,由湖北华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上海福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周鹏、上海中望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中西部钢铁交易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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