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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天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启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592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659号
    案号 (2017)粤2071执89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6
    发布日期 2017-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汪启俊、董德英、广东天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855038.01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11日合计为97733.36元,从2016年4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申请人汪启俊、董德英、广东天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2498元;三、被申请人汪启俊、董德英、广东天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申请人汪启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南外环路8号凯茵新城棕榈二路岭峰1幢903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210101013号;土地证号:国(2010)易156622;房产证号:021010101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五、被申请人汪启俊、董德英、广东天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诉讼费218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76元。(以上合计2002145.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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