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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冀华众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路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061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4民初1436号
    案号 (2018)冀0104执恢8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4
    发布日期 2018-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冀华众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东区供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支付的10万元利息予以扣除;以48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28元,由被告石家庄冀华众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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