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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中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005****8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02民初8410号
    案号 (2021)赣0702执54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中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海继续履行与原告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受让原告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9.13%股权,并限被告赣州中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000,000元; 二、限被告赣州中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910,685元; 三、限被告赣州中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40元,由被告赣州中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海负担。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中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海继续履行与原告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受让原告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9.13%股权,并限被告赣州中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00万元; 二、限被告赣州中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910685元; 三、限被告赣州中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40元,由被告赣州中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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