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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黔东南州五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60066****526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2627民初44号
    案号 (2021)黔2627执7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黔东南州五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建标、任莹钻探工程款 587212.4 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 2019 年 5 月 16 日起,以 587212.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建标、任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 11800 元,减半收取 5900 元,由原告刘建标、任莹负担 3932 元,由被告黔东南州五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6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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