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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金源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010****28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1民初8060号
    案号 (2019)津0111执1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4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金源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全部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供原告天津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二、被告天津金源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全部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供原告天津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查阅。 案件受理费4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金源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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